本周医药企业法律顾问与合规咨询中,"和解与执行"成为高频词:一边是药企希望用一揽子协商解决货款拖欠、质量索赔与行政处罚整改,另一边是判决生效后款项迟迟不到位。核心结论是——和解与执行不是二选一,而是同一条风险处置链条的两个节点:能在合同阶段前置的,不要留到执行阶段;该在诉讼阶段锁定的财产,不要指望和解书自动兑现。
为什么"和解与执行"会成为本周高频问题?
近期集中出现的咨询大致分三类。第一类是集采与医保回款周期拉长后,商业公司与生产企业互相拖欠货款;第二类是原料药、辅料质量争议引发的索赔,供应商希望"退货加补偿"结案,企业则担心批次召回影响注册与投标;第三类是GMP缺陷整改、广告宣传用语被投诉后,企业希望通过主动整改、陈述申辩争取从轻处理。
这三类问题有一个共同点:都指向"用协商收尾"还是"用正式程序收尾"的路径选择。在医疗医药合规实务中,路径选错,往往不是多花律师费的问题,而是钱收不回来的问题。
和解:医药行业可谈的筹码其实比一般行业多
医药企业的商业关系通常具备长期性、专属性,这恰恰是协商的筹码:独家经销权、供货批次与价格、注册证与批号配合、后续标期内供货资格。用好这些筹码,可以换取对方在付款节奏、退货方式上的让步。
法律依据上,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,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,应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,这是和解谈判的请求权基础。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则规定,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;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这为企业主动整改并争取从轻提供了空间。
实务提醒:没有担保条款的和解协议,本质上是给对方延长了付款期限,而不是给自己增加了保障。
一份可执行的经营合规和解协议,建议写清六项内容:金额与分期节点、逾期后的加速到期条款、退货与召回责任分配、发票与税务处理、保密与不再主张条款、担保方式(保证、抵押或应收账款质押)。
执行:赢了案子却拿不到钱,通常卡在哪一步
执行难往往不是执行阶段才产生的。以北京、上海两地法院的执行实践为例,能否执行到位,很大程度取决于诉前或诉中是否做了财产保全,以及是否提前查清了对方的真实资产结构。
- 保全前置:银行账户、应收账款、股权、设备,越早查控越有效。
- 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:《民事诉讼法》及其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有专门规定(具体条文序号请以现行有效版本核验),但执行和解本身不产生强制力,必须配套担保。
- 责任主体扩张: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、股东抽逃出资、关联公司人格混同,都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。
- 信用惩戒:失信名单与限制高消费,对医药代表个人及企业投标资格都可能产生连带影响。
需要特别注意的是,医院与医保端的应收账款能否执行、如何执行,各地操作口径存在差异,建议就个案向执行法院核实。
协商与正式程序:不是二选一,而是节奏问题
对比来看,协商的优势是成本低、周期短、保密性强、有利于维护长期供货关系;劣势是缺乏强制力,对方反悔后仍需重新起诉。正式程序的优势是结果可强制执行、具有公示效力、可追及关联主体;劣势是周期长、关系破裂、商业信息暴露。
更稳妥的做法是"双轨并行":一边发出正式催告函与律师函,保留诉讼时效与证据;一边保留协商窗口,把谈判筹码转化为担保条款。催告与保全动作本身就是谈判压力的一部分。
医药合规实务中,顾问最该盯住的三件事
- 合同端:在经销、采购、推广合同中加入和解前置条款、担保条款与加速到期条款。
- 程序端: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,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、申辩与听证权利,把整改证据固定下来。
- 台账端:建立逾期账款与执行节点台账,到期未付即触发下一动作,避免"等一等"变成"追不回"。
常见问题
和解协议签了对方不履行怎么办?
可直接依据和解协议另行起诉,或在原判决执行程序中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。若和解协议中有担保条款,可一并主张担保责任。
行政处罚能"和解"吗?
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与幅度原则上不能像民事纠纷那样协商议价,但企业可以通过及时改正、消除危害后果、主动配合调查等方式争取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,这属于程序权利的正确行使。
结语
医药企业的和解与执行,考验的是顾问在合同、程序与证据三条线上的提前布局能力。上述内容为一般性法律分析,具体案件涉及合同条款、标期安排与执行法院口径差异,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,必要时可咨询吴勇律师。